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能晋级,继续激起市场主体立异生机,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针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置办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依照单位价值的特别的份额自愿挑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50%按规则在剩下年度核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挑选适用上述方针当年缺乏扣除构成的亏本,可在今后5个交税年度结转补偿,享用其他延伸亏本结转年限方针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则履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借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运营收入10亿元以下或财物总额12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用具,是指除房子、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财物;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目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用上述方针。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置办的设备、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用。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己生产运营核算需求自行挑选享用上述方针,当年度未挑选享用的,今后年度不得再改变享用。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